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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建设环境公共利益
为什么城市规划要管理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为了使一块土地的开发不要影响其他土地的利益实现。对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设计管制,城市设计管制正当性在哪?就其中最常见的建筑管制来说,除了通风采光,每一地块上的建筑的体量、风格、材料、色彩都对周边环境有很大影响,这不仅仅是美学(视觉)的,更有经济利益上的影响。
显然,一幢外貌不协调的建筑产生“经济负外部性”会减损整个街区的建设环境品质,贬低周边建筑的市场价值,这就是破坏建设环境公共利益。私人资本个体化生产的建设环境与城市整体环境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冲突的。建设环境经常被赋予种种商品化形式,目的是为获取更多货币资本,造成建设环境杂乱无序、品质低劣。“符号化资本必须彰显自己,而注定不可能融于城市文脉。”社会公众和相邻物业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侵损(如和谐的整体城市形态被破坏,历史街区环境受商业建筑风格冲击等等),导致建设环境公共利益的缺失。
建设环境公共利益如何实现?首先市场仍是不可缺少的方式。现代社会经济结构已赋予市场一种支配性力量,以西方古典经济学的观点,虽然各个投资、开发企业不是抱着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去从事私人开发,但实际上增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尤其是,建设环境公共物品主要是通过市场开发的建设行为才得以形成。
当前政府已不再作为市场开发的建设主体,政府在向社会提供建设环境公共物品的同时,将公共物品的直接生产(具体投资与建设)交给了市场,政府仅作为监管者。但纯粹依靠市场行为又不能完全解决公共利益问题,市场经济下“理性人”的资本营建活动不可能主动对城市/街区整体环境负责。
私人开发利益的获得(实现建设环境的交换价值)很可能对城市整体环境品质与空问形态造成“负外部性”,侵损周边地块利益群体的(经济、美学)利益和市民的公共利益。开发商与公众(社区)的利益冲突难以通过单纯的市场机制解决,市场经济在提供“建设环竟公共物品”上表现出“市场失灵”。
城市设计控制即为政府公共部门维护建设环境质量监管手段,防止企业开发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对公众和其他利益主体造成的“负外部性”而导致社会不公。至于社会的力量,理想的是社会主体可通过自主的协商谈判来达成共利益,但国内的社会制度下尚不可行,而且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民主成本太高。即使:西方民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最终还是依赖于政府公共部门,只不过市民的影响较大。
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的需求与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区别在于,后者可以通过市场自由选择、自主决定,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和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建设环境公:物品供给者一般而言是表达和综合选民需求的政府,其主要作用是干预、管理、监督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城市设计是政府干预、监管公共物品生产的行政手段之一,政策、法律、财政机制则是建设环境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必要保障。
为维护建设环境中的公共利益,城市设计公共干预承担起持续提供“建设环境公共物品”的职能,弥补市场失灵。开发过程中,“供给方”行动者成为城市设计的公共干预对象。城市设计管理者从城市景观、空间形态和功能交通等城市设计要求方面,对开发商和建筑师的设计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以消除其对周边城市环境的“不良外部性”负面影响,而尽可能地为城市公共价值领域作贡献。规划管理部门要求获得“规划收益”( planninggain),如公共开放空间,对基础设施有所贡献,提升环境艺术水准。通过协商,公共部门还会鼓励或要求开发商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金来提升开发品质。
因而,只有通过政府公共部门进行城市设计干预才能弥补市场失灵,确保建设环境公共物品的持续供给和生产,此乃城市设计公共干预的必要性所在;城市设计管理作为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并唯一指向公众在建设环境中的公共利益与城市整体利益,此乃城市设计者实践的正当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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