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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信号交叉的规定
(1)两条交通量均大且等级或功能地位相同的公路相交的交叉,难以用“主路优先”的规则管理时,应设置信号。
(2)两相交公路虽有主次之别,但交通量均大(如主要公路双向交通量为600辆/h,次要公路一向交通量为200辆/h)时,采用“主路优先”规则管理会出现较频繁的交通事故和过分的交通延误,则应设置信号。
(3)主要公路交通量相当大(如900辆/h),而次要公路尽管交通量不大,但采用“主路优先”规则管理时,次要公路上的车辆由于难以遇到可供驶入的主流间隙而引起不可接受的交通延误,或出现冒险驶入长度不足的主流间隙而危及安全时,应设置信号。
(4)两相交公路的交通量虽未达到上述程度,但由于有相当数量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穿越交叉而引起交通延误,甚至阻塞以及交通事故时,应设置信号。
(5)环形交叉的某些入口因交通量大而会出现过多的交通延误时,应设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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