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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评价
“评价就是要揭示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广义的价值判断即为评价。评价表明在主客体之间一定的价值关系中,客体是否能够或已经使主体的需要和愿望得到满足。评评价是一定价值关系主体对这一价值关系的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的反映。客观地评价事物,是指表达不依赖于评价者的主观意志的价值内容。这需要准确的发现和判断价值事实,掌握客观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创造一套有效的评价手段和方法。
价值事实是主体通过实践一一认识活动从客体那里得到了什么和能够得到什么,应切实考察主客体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过程、结果。因此,将“城市设计实践”作为评价对象,“价值事实”的发现必须从城市设计实践(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与结果中寻求。这一论断对本书实证研究框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首先须厘清这一评价活动的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为何。“只有当一定价值关系的主体自己来认识这种价值关系的结果时,他的认识才是评价。评价总是评价者对一定事实与自己的价值关系的认识。”
从这一哲学价值论出发,鉴于前述城市设计实践价值关系的特殊性,与评价对象——“城市设计实践的过程与结果”具有主要价值关系的评价主体不应是城市设计者本身,而是社会公众。
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评价。社会评价和社会认知同属于社会认识论的两个相关范畴,后者关注于社会现象“是怎样”的事实判断,前者则是“应怎样”的价值判断。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价值评价对象是人文社会现象。
在实际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中,常常代表一定社会群体作出评价的,是这个社会的权威机构或个人,如领导机关、政府、首脑人物等等,也包含行业内的专家。他们是被授予社会评价权力的代表者,这在城市规划领域的评价中尤其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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