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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目的
之前经由社会哲学的价值论分析,已阐述了城市设计实践应有的规范性作用二“为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核心价值目标,通过价值排序与整合探寻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的“最优价值”。显然,这一论断是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基于人本取向的一种价值判断。可以说,对城市设计实践核心价值与规范性作用的确立,为“应然的城市设计”建构起最重要的价值基石。
“应然的城市设计”以实践理性为导向,针时社会运行的物质载体—一建设环境建构具体实践目标,运用知识与技能手段创造高品质的公共价值领域系统,全面展现、维护与增进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包括物质功能、社会文化以及政治民主),有效提升公众的生存发展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实践目的就是由于人的需要对当下的客观现实不满足而作的一种选择。”“主体需求是实践活动永恒的动力基础,也是主体建构实践理性的根本出发点。”实践目的、动机属于实践的核心观念,也决定了实践的方式和结果。
城市设计实践目的的确一方面须全面正确反映社会公众的真实需求,即公众与建设环境二者之间真实的公共价值关系(由于公众的主体性需求具有多层次,应对需求主次进行排序整合,考察需求的质和量);另一方面城市设计者还须掌握建设环境客观改造的“可能性”和“可塑性”,即对建设环境可能改造结果的客观认识,这源于对建设环境相关学科知识的掌握。前文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系统的分析,及其在物质功能、社会文化与政治颳主方面与公众需求的公共价值关系,是对上述两方面的具体阐释。如此,城市设计者在“公共”理念的指引下,理性寻求“公众需求”与“建设环境可塑性”的契合点,作为实践目的的根本依据。
在规范层面,实践主体作为社会公众的委托代理人,城市设计实践目的是为满足公众对城市环境在物质功能、社会文化与政治民主方面的社会集体需求,以增进公众生存发展的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不断趋向社会整体的“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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