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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因素”

新闻时间:2017-05-13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公路设计

国内学者栾峰已尝试使用“结构性因素”和“能动者因素”来解释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厦门的城市空间形态演变的成因机制。他提出“结构性因素”包括制序性因素、经济性因素、文化性因素、技术性因素、空间性因素,“社会主要能动者”包括上层地方政府、市场资本、城市居民。
 
“结构性因素”为主要能动者提供限制和条件,同时社会能动者的行动对“结构性因素”的变迁产生影响。栾峰认为“城市空间形态既是社会行动者的社会行动与互动的结果,同时还参与到结构性因素之中,发挥了限制和机会作用”。但栾峰的不足在于忽视了对“城市规划社会实践”在空间形态演变中发挥作用的深入研究。
 
在这些研究基础上,“结构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的两个层面分析框架为城市设计实效的成因解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本书研究的是“城市(街区)建设环境演变和形塑过程中,城市设计扮演了何种角色或起到何种作用”。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社会系统各种结构性(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技术等)因素在城市设计运作的方向、目标和手段上进行限制和提供条件。作为城市设计外部运作环境,社会系统结构性因素是决定城市设计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
 
(2)开发过程中各方社会行动者[也即利害关系者(stakeholder)]干预、参与到城市设计实践中来。其中,城市设计者作为城市设计实践主体,其价值取向、角色认知和行为模式,对城市设计实际作用的发挥是内因;地方政府、经济组织、市民、建筑师等等作为开发过程的主要社会行动者,基于自身利益介入到城市设计过程,也极大地影响了城市设计实际作用的发挥。
 
因此,在既定社会系统环境中,城市设计者在技术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开发过程与政府、企业、公众等社会行动者进行互动(也是各方的空间利益争取、冲突和妥协过程),以促进规范性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形成。社会系统结构性因素、开发过程行动者因素(包括城市设计者自身)共同形成一个影响城市设计实际作用发挥的成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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