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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PPP项目风险分析
公路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项目,从字面上可以看出,是指政府部门与企业相互合作,向社会提供公路基础设施的一种运营开发模式。作为一种“双赢”的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将在我国广泛推行,但对企业来讲,缺乏PPP项目的运作经验,缺少对PPP项目相关风险的认知,也成为企业开发PPP项目的最大障碍,分析应对PPP在公路项目中的风险已成为开发企业的当务之急。
1、公路PPP项目中的风险
1.1、政策风险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PPP开发模式引入我国为时尚短,尤其早期的PPP项目,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引起的风险尤为突出。
政策风险一方面表现为政策变更风险。泉州刺桐大桥项目,按照1994年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刺桐大桥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建设期),期满后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泉州市政府。国务院2004年通过并开始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还贷类的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的则不得超过25年。这样,刺桐大桥当年与泉州市政府签订的协议就变成了不合法的合同,项目能否经营30年成了问题。对于这种政策变更风险,民营资本毫无抵抗之力。
政策风险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违背承诺导致的市场风险。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多次提出更改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不仅如此,大桥从规划到建成的 10年间屡次增资,前期建设过程中参股民营企业只好继续追加投资,造成在整个大桥建设过程中民营企业及其股本的多次变更,给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带来重大损害。后期民营资本纷纷退出,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赎回了股份。项目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国有资金占股权的70.62%,民营资本由50.25%大幅下降到29.38% 。
1.2、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在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中体现得较为充分。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遇到各项重大金融考验:银行贷款利率上调、通货膨胀导致大桥建设成本不断上涨;银行贷款暂时中止导致大桥建设出现资金不足,这些因素导致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的金融风险。
1.3、市场风险
在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中,政府前期并未对大桥的垄断运营作出承诺。在2013年7月杭州湾上第二座跨海大桥嘉绍大桥的通车,以及后续规划的杭州湾第三跨海工程钱江通道、宁波杭州湾大桥、舟山—上海跨海高速、杭州湾铁路大桥等项目对杭州湾跨海大桥产生竞争作用,使其实际客流量低于预期。由于上述竞争性项目影响,2010年杭州湾跨海大桥实际车流量比预期下降40.44%,严重降低了项目收益,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杭州湾跨海大桥中的市场风险还表现在项目前期对收益率与市场经济波动等论证估计不足,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车5年后,项目资金仍紧张,2013年全年资金缺口8.5亿元,而大桥唯一的收人来源——通行费收人仅为6.43亿元;按照30年收费期限,可能无法收回成本。
1.4、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出现在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中。由于项目前期对大桥建设技术论证不足,技术难题频繁出现。杭州湾跨海大桥的施工地形复杂,特殊的“喇叭口”地理构造,潮汐落差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海中平台建设以及杭州湾气候条件恶劣等因素导致工程施工的技术难题。
1.5 建设风险
建设风险主要出现在长潭西线高速公路项目中。这一风险源于政府行为的政治风险所致。在长潭西线湘潭收费站建设过程中,当工程已经完成70%以上土建时,湖南省交通厅要求将收费站后移,一方面给公司造成损失;另一方面造成长潭西不能全省联网收费。后来,湖南省交通厅又要求湘潭收费站迁移,以解决全省联网收费和拥堵等问题。数次移站,提高了长潭西公司的建设成本,给长潭西公司造成损失。
2、公路PPP项目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风险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公路PPP项目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①法律不健全难以保障合同的权威性;②合同不完备难以囊括合同期内所有问题;③信息不完备难以让参与各方做好充分准备。
2.1 法律不健全
PPP涉及的公路项目,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项目提供的工程质量、收费都是比较敏感的话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项目的立项、投标、建设、运营、收费、调整、争端解决以及移交等环节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我国PPP方面的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文件PPP立法进程函待加快。虽然财政部和发改委出台了部分文件,有意统筹规划项目,但仍然局限在部委层面,而且各方的文件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在刺桐大桥项目中,合同约定的经营期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矛盾,导致合同难以执行,引发政治方面的风险。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国家层面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给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进人公路建设运营领域提供一个透明、规范的法律环境。
2.2 合同不完备
公路PPP项目需要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签订的合同下规范进行,各方都必须具备契约精神,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公路PPP项目,仅仅依靠简单的文件,而没有系统规范的契约设计,也就难以及时应对公路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当前,我国无论政府还是社会,普遍缺乏契约精神。PPP项目的核心是契约,没有契约的PPP项目,只能是扭曲的PPP项目。我国政府的原则是公平之上的原则,当公平与契约冲突的时候,契约就被挑战甚至被忽略。
2.3 信息不充分
这种信息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信息无法获知与信息的不对称。公路PPP项目的合约通常时间跨度比较长,政府政策与市场需求在项目期内都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合同各方均难以提前预知合同存续期内的各种可能变化。另一方面,对政府政策的变化,民营资本难以全面了解;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的变化,政府也难以全面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充分导致公路PPP合同执行时的道德风险。
3、公路PPP项目的风险应对
3.1 建立健全公路PPP项目的制度框架和法规体系
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建立统一的PPP项目的法律框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项目的授权、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管理、维护等各个方面,公路PPP项目的各参与方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合同的效力、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能够有合法依据,为PPP项目的实施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完善政策体系,各部门的法规政策需要相互联系,相互衔接,制订具体的操作指南。公路PPP项目的各项操作流程需要“规范、公开、透明”,项目的发起、论证、合作伙伴的选择、项目的组建、合同的制定与履行、收益补偿机制的确立,都必须依法合规。
3.2 规范完善公路PPP项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建立合理公平的PPP风险分担机制。在公路PPP项目中,有一部分风险是无法控制的。对于无法控制的风险,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在政府和民营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的原则。风险分担未必有固定的模式,每个项目的风险因素和程度都不同,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风险分担的模式,实现决策权和风险担当之间的相互匹配,以保障公路PPP项目的成功实施。加强公路PPP项目的信用约束机制。在公路PPP项目中,至关重要的是参与各方的契约精神,必须无条件地尊重项目合同。在出现争议时,严格依照法律、合同行事,以保护合同各方的利益。
3.3 促进公路PPP项目信息的充分披露
对于公路PPP项目,需要建立统一公开的项目信息发布机制,要及时、准确地向立法机构和社会公布所有相关信息。建立公路PPP项目数据库,搭建PPP项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开,解决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同时,政企双方在合同之前都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在进人公路PPP项目,签订合同之前,政府和民营部门都需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政府部门需要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同时,政府部门需要评估参与投标的民营部门的资质与能力,选择有能力的合作伙伴,避免“饥不择食”。民营部门需要科学、充分、准确评估项目的市场收益前景、政府政策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自身的经济实力与融资能力,避免市场、金融与运营风险。
1、公路PPP项目中的风险
1.1、政策风险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PPP开发模式引入我国为时尚短,尤其早期的PPP项目,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引起的风险尤为突出。
政策风险一方面表现为政策变更风险。泉州刺桐大桥项目,按照1994年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刺桐大桥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建设期),期满后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泉州市政府。国务院2004年通过并开始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还贷类的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的则不得超过25年。这样,刺桐大桥当年与泉州市政府签订的协议就变成了不合法的合同,项目能否经营30年成了问题。对于这种政策变更风险,民营资本毫无抵抗之力。
政策风险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违背承诺导致的市场风险。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多次提出更改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不仅如此,大桥从规划到建成的 10年间屡次增资,前期建设过程中参股民营企业只好继续追加投资,造成在整个大桥建设过程中民营企业及其股本的多次变更,给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带来重大损害。后期民营资本纷纷退出,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赎回了股份。项目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国有资金占股权的70.62%,民营资本由50.25%大幅下降到29.38% 。
1.2、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在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中体现得较为充分。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遇到各项重大金融考验:银行贷款利率上调、通货膨胀导致大桥建设成本不断上涨;银行贷款暂时中止导致大桥建设出现资金不足,这些因素导致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的金融风险。
1.3、市场风险
在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中,政府前期并未对大桥的垄断运营作出承诺。在2013年7月杭州湾上第二座跨海大桥嘉绍大桥的通车,以及后续规划的杭州湾第三跨海工程钱江通道、宁波杭州湾大桥、舟山—上海跨海高速、杭州湾铁路大桥等项目对杭州湾跨海大桥产生竞争作用,使其实际客流量低于预期。由于上述竞争性项目影响,2010年杭州湾跨海大桥实际车流量比预期下降40.44%,严重降低了项目收益,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杭州湾跨海大桥中的市场风险还表现在项目前期对收益率与市场经济波动等论证估计不足,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车5年后,项目资金仍紧张,2013年全年资金缺口8.5亿元,而大桥唯一的收人来源——通行费收人仅为6.43亿元;按照30年收费期限,可能无法收回成本。
1.4、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出现在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中。由于项目前期对大桥建设技术论证不足,技术难题频繁出现。杭州湾跨海大桥的施工地形复杂,特殊的“喇叭口”地理构造,潮汐落差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海中平台建设以及杭州湾气候条件恶劣等因素导致工程施工的技术难题。
1.5 建设风险
建设风险主要出现在长潭西线高速公路项目中。这一风险源于政府行为的政治风险所致。在长潭西线湘潭收费站建设过程中,当工程已经完成70%以上土建时,湖南省交通厅要求将收费站后移,一方面给公司造成损失;另一方面造成长潭西不能全省联网收费。后来,湖南省交通厅又要求湘潭收费站迁移,以解决全省联网收费和拥堵等问题。数次移站,提高了长潭西公司的建设成本,给长潭西公司造成损失。
2、公路PPP项目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风险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公路PPP项目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①法律不健全难以保障合同的权威性;②合同不完备难以囊括合同期内所有问题;③信息不完备难以让参与各方做好充分准备。
2.1 法律不健全
PPP涉及的公路项目,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项目提供的工程质量、收费都是比较敏感的话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项目的立项、投标、建设、运营、收费、调整、争端解决以及移交等环节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我国PPP方面的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文件PPP立法进程函待加快。虽然财政部和发改委出台了部分文件,有意统筹规划项目,但仍然局限在部委层面,而且各方的文件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在刺桐大桥项目中,合同约定的经营期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矛盾,导致合同难以执行,引发政治方面的风险。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国家层面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给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进人公路建设运营领域提供一个透明、规范的法律环境。
2.2 合同不完备
公路PPP项目需要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签订的合同下规范进行,各方都必须具备契约精神,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公路PPP项目,仅仅依靠简单的文件,而没有系统规范的契约设计,也就难以及时应对公路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当前,我国无论政府还是社会,普遍缺乏契约精神。PPP项目的核心是契约,没有契约的PPP项目,只能是扭曲的PPP项目。我国政府的原则是公平之上的原则,当公平与契约冲突的时候,契约就被挑战甚至被忽略。
2.3 信息不充分
这种信息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信息无法获知与信息的不对称。公路PPP项目的合约通常时间跨度比较长,政府政策与市场需求在项目期内都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合同各方均难以提前预知合同存续期内的各种可能变化。另一方面,对政府政策的变化,民营资本难以全面了解;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的变化,政府也难以全面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充分导致公路PPP合同执行时的道德风险。
3、公路PPP项目的风险应对
3.1 建立健全公路PPP项目的制度框架和法规体系
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建立统一的PPP项目的法律框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项目的授权、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管理、维护等各个方面,公路PPP项目的各参与方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合同的效力、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能够有合法依据,为PPP项目的实施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完善政策体系,各部门的法规政策需要相互联系,相互衔接,制订具体的操作指南。公路PPP项目的各项操作流程需要“规范、公开、透明”,项目的发起、论证、合作伙伴的选择、项目的组建、合同的制定与履行、收益补偿机制的确立,都必须依法合规。
3.2 规范完善公路PPP项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建立合理公平的PPP风险分担机制。在公路PPP项目中,有一部分风险是无法控制的。对于无法控制的风险,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在政府和民营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的原则。风险分担未必有固定的模式,每个项目的风险因素和程度都不同,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风险分担的模式,实现决策权和风险担当之间的相互匹配,以保障公路PPP项目的成功实施。加强公路PPP项目的信用约束机制。在公路PPP项目中,至关重要的是参与各方的契约精神,必须无条件地尊重项目合同。在出现争议时,严格依照法律、合同行事,以保护合同各方的利益。
3.3 促进公路PPP项目信息的充分披露
对于公路PPP项目,需要建立统一公开的项目信息发布机制,要及时、准确地向立法机构和社会公布所有相关信息。建立公路PPP项目数据库,搭建PPP项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开,解决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同时,政企双方在合同之前都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在进人公路PPP项目,签订合同之前,政府和民营部门都需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政府部门需要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同时,政府部门需要评估参与投标的民营部门的资质与能力,选择有能力的合作伙伴,避免“饥不择食”。民营部门需要科学、充分、准确评估项目的市场收益前景、政府政策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自身的经济实力与融资能力,避免市场、金融与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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