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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部分条款释义

新闻时间:2017-09-25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ztcjjt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共包含十章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第六章,测绘成果;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法适用范围和测绘定义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对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分别制定了《基本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特区适用,测绘法未被列入基本法附件,因此在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不适用。
第二章 第九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及其数据的审核、批准程序的规定。
目前,我国使用2000国家大地基准,建立了1985国家高程基准,中国海区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即理论深度基准面)作为深度基准,20世纪90年代末,建立了2000国家重力基准。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的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只有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才能满足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资质条件的规定。
测绘资质审批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测绘活动的条件的认定,凡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都应当经过测绘资质审查,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凡是没有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都不能从事测绘活动,否则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规定。
如果测绘成果质量出了问题,首先对其负责的是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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