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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试点工程总承包,倡导总包自主完成设计和施工!

新闻时间:2018-03-19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ztcjjt

2017年12月4日,天津市发布《市建委关于天津市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核心要点有:

1)工程总承包试点主要围绕“设计-采购-施工” 总承包(E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两种方式开展。

2)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同时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具有与工程相适应资质的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3)鼓励下列项目优先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绿色建筑项目;

(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五)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4)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5)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自主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后,可将施工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再招标。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业务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全文如下:

市建委关于天津市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建筑〔2017〕47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全市工程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实施的现状,决定在部分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总承包试点模式

工程总承包试点主要围绕“设计-采购-施工” 总承包(E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两种方式开展。其中: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等项目建设过程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条件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同时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具有与工程相适应资质的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能力,从事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与上述单位有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机构、单位。

三、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可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鼓励下列项目优先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绿色建筑项目;

(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五)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

(一)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的业主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可在下列阶段开始实施:

1.项目依法履行审批制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后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2.项目依法履行核准或者备案制的,应在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性能等满足发包要求后,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三)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订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应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内容、价款、工期、现场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合同的制订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15日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到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对工程的合同履行、进度控制、主要施工设备、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劳务用工等进行管理。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自主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后,可将施工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再招标。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业务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单位在申办质量监督登记、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上述审批所需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体组成工程总承包单位中的施工企业为建筑施工企业。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试点申请

工程总承包试点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至2019年年底结束。工程总承包项目试点实行项目库管理,依据项目实施计划时间分为:2017年工程总承包实施项目库,2018年、2019年工程总承包储备项目库。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拟选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工程建设,应向市建委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入库。2017年工程总承包实施项目应在12月1日前申请入库;储备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入库,以后每年1月和7月可申请增补入库。

九、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建委成立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建筑业处、招投标处、节能科技处、标准设计处、质安处、工程建设处及市质安总队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建筑业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依职能支持和推进工程总承包的试点工作,并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开展好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成立区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职责权限,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工作,严禁以审批、备案等形式,限制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项目;协调好工程总承包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创出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依法做好本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2.各建设单位要积极尝试工程总承包试点,具备条件的项目按时申请试点项目入库,遇到政策障碍及时向市或区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各建设单位要发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3.各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抓住试点机遇,加快设计、采购、施工能力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开拓外埠和境外工程总承包市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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