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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入三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日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汇报。其中,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壤安全利用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建立约谈等问责机制,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内容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突出污染者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强化“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增加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二是鼓励自愿治理,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明确协助要求,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有的常委委员、专家、社会公众和生态环境部提出,在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体现水土一体防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超标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二是规定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增加规定农用地地块的修复方案、建设用地地块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四是明确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惩重罚,形成震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加重对造假行为的处罚,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专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增加规定这些单位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增加规定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农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强化个人责任,对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活动造成新的污染、拒不配合检查、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是加重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又讯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着力增强监督实效,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了解到,1998年曾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展了执法检查,此后20年未再开展过对这部法律的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总结法律实践经验,在推动法律贯彻落实的同时,注重发现法律制度与实际情况不适应、同其他法律不协调等问题。
此次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排污许可等主要法律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二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基本情况,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倾倒废弃物和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基本情况;三是海洋环境保护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情况;四是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各方面对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将分成4个小组,在9月至10月分别赴天津、河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8个省市开展检查,同时委托上海、江苏、广西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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