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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修订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全票通过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山东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当前,山东省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起步阶段,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压力依然很大,水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的任务依然艰巨。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省政府提报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时介绍,全省结构性污染问题没有根本性改变,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污染反弹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河流断面达标不稳定;环境执法监管网格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不高,工业企业涉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城市水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污水溢流、污水直排、雨污混流问题严重影响河湖水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港口、码头及渔业养殖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问题逐步凸显;水污染治理的整体成果很不稳固。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水十条”的要求,修改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说:“原条例于2000年制定,许多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全面修订非常必要。”
记者了解到,《条例》围绕改善水环境质量,坚持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山东问题。坚持宏观布局和微观指导相结合,具有较强的统筹性、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聚焦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四个重点工作领域,分门别类地就各领域存在的问题、解决的途径、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性条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外,《条例》全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授权,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其中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未批先建项目、不经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三项行为,《条例》增加为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
《条例》在与上位法保持衔接的同时,加严了防治标准,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针对全省淘汰污染环境、落后产能的需求,严格了管控规定。规定禁止新建淀粉、鱼粉和石材加工等小型严重水污染生产项目。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进而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区域限批制度,是遏制地方政府不顾水环境质量而盲目追求GDP的有效措施。约谈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效手段。”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将这两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黑臭水体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其成因复杂、治理难度大,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石晓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并建立黑臭水体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新闻媒体六个方面的水污染防治具体职责,便于考核奖惩。其中对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分三条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完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精神。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环境约谈、区域限批、河长制湖长制、事故应急、工业企业进园区、环境敏感脆弱区的特别保护等制度措施。有的是创新设立的制度,有的是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赋予其更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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