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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实践日常工作
城市设计实践日常工作主要是公共行政(管理)工作范畴,是典型的“公共领域”的公共行为。城市设计管理者主要指规划行政部门从事城市设计管理的公务员规划师,其管理工作除了具备一般行政公务员的(政治、文化、道德)素质,还需具有专业的技术要求和艺术素质特征。
城市设计管理者身处规划管理部门,身兼“经济人”、“组织人”、“社会人”、“道德人”等多重复合角色,客观地说,以任何单一视角观察城市设计管理者的行为都难免失之偏颇。但公共选择理论对政府工作低效和腐败问题的理论解释,使我们必须坦承,城市设计管理者对个人利益(职位、薪水、声望、工作轻松程度等等)的追求始终存在,以至于产生“唯权是从”,“对开发商让步”,表现为工作低效率、官僚主义作风、寻租行为。
但对行政部门与规划建设行业的法制化完善并不能彻底解决根本问题(这只是增加违法成本的“他律”约束),布坎南的公关行政的市场化改革观念更不适用于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城市设计管理提供的是“高品质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这一“纯公共物品”,通过完全市场化企业行为根本无法实现。
加强道德自律的公共行政伦理建设是对城市设计管理者的必然要求。在管理者与开发商、政府决策者以及市民的互动中,管理者的价值取向是城市设十行政伦理问题。
与一般规划控制管理(主要依据刚性指标许可)不同,城市设计控制审议主要依靠弹性的引导性管理(尤其是个案审查模式),城市设计管理者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幅度和决策空间,这就对城市设计行政伦理提出更高要求。
城市设计管理者拥有、行使城市设计干预权力,也必须以维护建设环境的公众权利、实现公共利益为实际指向和界限。除此之外,城市设计管理者不应具有任何追求其他利益的动机,尤其是个人私利。甚至有行政学者提出,“公共领域的行政人员应放弃自我权利意识,以避免运用公共权力追求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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