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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设计导则是伴随着城市设计理论的发展而产生的。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经济得到复苏和发展,人们对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规划在对城市发展的控制中,逐渐显现出它的不足。
为了解决大规模的环境特色和质量问题,西方国家的很多城市开始编制超出传统城市规划内容的城市设计策略,旨在通过对形体和发展过程的计划来控制城市的发展,丰富城市空间,创造新的、更有人情味的城市空间。城市设计已不仅仅是单一的设计活动,而是通过政策、原则、目标和标准来控制城市的环境特色和各种建设活动,人们逐步认识到将设计理念规范化的必要性。
城市设计导则最先发端于美国旧金山城市规划及其实施。1970年,旧金山的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的计划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城市规划局为了确保城市环境在微观层次的质量,将设计计划转换成特殊的设计导则,并于1982年正式编制了市际城市设计导则,“明确规定哪些方面的开发是应当受到鼓励的,哪些方面的开发应当被抑制”。它为区一级和邻里一级更详细的城市设计规划提供了一个框架。之后,美国的很多城市开始建立具有各自城市特色的城市设计导则,以此控制城市的开发建设。
城市设计导则(Urban Design Guidelines),台湾翻译为都市设计准则,香港称为城市设计指引。目前,关于城市设计导则的概念有如下几种定义。
王建国将其定义为:“城市设计导则就是对城市某特定地段、某特定的设计要素(如建筑、天际线、街道和广场等)甚至全城的城市建设提出基于整体的综合设计要求。”金广君认为:“城市设计导则是对未来城市形体环境元素组合方式的文字描述,是为城市设计实施建立的一种技术性控制框架。”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将其定义为:“城市设计导则是城市设计的成果,是以条文、表格和必要的图示等形式,表达城市设计的目标、原理、原则和意图,体现设计意图的指引体系和实施措施。”
综上所述,关于城市设计导则概念的界定大同小异。综合以上定义,本书认为:城市设计导则是城市设计理念的具体化和设计思想的规范化,是针对城市整体范围或特定区域及地块的设计目标,形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独特设计纲要。
城市设计导则是现代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表达形式,也是其运作管理的主要法令工具之一。具体即以城市设计导则内容作为建筑设计的创作依据,通过相关设计核查程序,将城市设计决策内在于设计个案,并最终呈现为城市建成环境的物质形式。
为此,城市设计导则必须一方面通过缜密的设计建议与规定,为建筑创作提供实质性的专业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内容表达,应对城市设计片断性实施的特征,弱化时间进程中各种环境因素的干扰。这是现代城市设计运作管理对设计导则提出的根本要求,也是现代城市设计实践大师巴奈特先生(J.Barnett)的名言“设计城市而不要设计建筑物(DesignCities without Design Buildings)的意义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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