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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币设计的实施管理
深圳市是我国开展城市设计实践较早且积累经验较丰富的城市,并且在城市设计的法规、规范化运作、实施管理和组织机构等外在机制建设方面都进行了大量尝试并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深圳的积极探索为我国城市设计的实施与管理树立了榜样,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
法律平台的建设,比较发达国家的城市设计运作,我们可以看到,城市设计的法律定位模糊,美国城市设计通过专门的城市“设计审查”介入到区划这个法律平台当中;英国城市设计也是通过依附法令的形式完成设计控制。因此,将城市设计成果转化为制度性成果,或通过依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依法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将城市设计有关要求纳入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的法律文件。其特色在于:第一,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地位,认可了城市设计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城市设计控制的范围和深度可有所不同,重点地段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进行重点控制,一般地段可结合城市规划进行控制。为了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成果的内容与深度,深圳规划国土局于1999年制定了《深圳市城市设计编制办法(草案)》,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城市设计内容和成果形式等,这是城市设计脱离宏观框架层面向实施操作层面转变的良好开端。
与详细规划的关系,《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标志着以法定图则为核心的三层次、五阶段的规划体系正式确立,同时也是我国首次将有关城市设计的运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并通过两种城市设计的编制途径理顺与规划的关系。
其一是借鉴美国经验,城市设计通过法定图则介入到规划体系中,作为控制体系的有益补充,主要是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其二是针对重点地段单独编制城市设计,与法定图则共同形成规划管理依据。在法定图则中城市设计导引的基础上,完善具有针对性的特色设计控制。重点地区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用于规划管理;其余结合法定图则用于规划管理。
深圳详细城市设计规划管理体现在将法定图则内城市设计导则或单独编制的导则作为设计条件下发和审查的过程。深圳法定图则(含部分详细蓝图)制定完毕以后,即可以进入“一书三证”的建设管理体系。在该管理体系中,城市设计导则对建筑设计的管控主要体现在规划设计要点的下发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过程。具体即在设计个案获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进一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由深圳建设用地处依据法定图则中城市设计导.则的内容,作为规划设计要点的一部分或形成专门的《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城市设计指引》,随该申请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一并下发至设计个案,作为建筑设计的依据。
个案完成建筑设计后必须将设计方案上报,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过程中,规划设计要点与《城市设计指引》均为方案审核的依据之一,对其中规划设计要点中的城市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城市设计指引》的内容原则上必须满足,但在设计方案提出正当理由或做出合理解释并得到审议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对相关规定可加以突破或不予遵循。设计方案只有通过该项有关城市设计内容的审议许可,方可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下一阶段办公流程。至此,完成城市设计导则审批以及对个案的城市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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