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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路的布线原则
(1)为保证高架桥道路交通的快速和通畅,不宜选择线型标准过低的道路或过于曲折的河道,除非沿线允许截弯取直。其评价指标应使直线段长度占全线长度比例>60%,或平曲线半径大于相应设计车速所允许的最小半径。
(2)为减少高架路对沿街建筑通风、采光、噪声的不利影响,高架路边缘距房屋至少应有Im的距离,故高架路不宜选在沿街为住宅建筑的道路上。如上海市北京路线形虽较机动车专用道路延安路线型平直,但红线宽度较窄,沿线住宅多,故规划中未列入高架干道系统,除非远期改变建筑性质并有条件拓宽道路。
(3)为充分发挥因提高车速而获得的运输经济效益,高架干道全程不宜太短,但也不必盲目求长。过长的干道势必经过较多的交叉口,设置匝道过多又必将导致横向拆迁房屋。通常在交通枢纽尽端式的大城市,穿越市中心区的远程交通量并不多,故高架路宜选择在远程交通比例较大的交通干线上,以利发挥高架路的效益。
(4)高架路距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古建筑所在地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路线对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大水道通过时要尽量与河流边际线的走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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