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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依法监督是城乡规划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保障。城乡规划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其基本前提是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采取的措施要合法。
(二)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城乡规划法》第5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主动报告,也可以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进行报告。此外,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其他形式的监督。
(三)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通过公众的监督提高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透明度。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都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城乡规划法》还明确了通过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加强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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