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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城市设计实践的主体
就广义城市设计而言,一种笼统的观点认为城市设计者)是“所有那些作出决策从而对城市环境的塑造产生影响的人”,他(她)们不仅包括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测量师,还包括开发者、投资者、政府公务员、政治家等等,这些个人和团体在城市设计过程中有不同目标、能力和扮演不同角色,J.Barnett(1982)指出“今日之城市并非偶然形成的。城市形态虽不是故意创造的,但绝不是偶然的,它是众多人为了各自不同目的所作出决策的结果”。
由此可见,广义城市设计中,城市设计者范围极其广泛,几乎涵盖社会各个阶层、行业。的确,城市设计应是全社会参与建设环境塑造的社会工程,而绝非专业者垄断的技术活动。Carmona等(2003)尤其指出城设计是发达的草根民众(grass root)的活动焦点,强调地方社区参与本地环境的设计、管理和改造活动。
这种广义的城市设计实践观念在西方虽愈来愈成为主流( Barnett,1982; Lang,1994;Carmona,2003),然而成为“社会工程”的城市设计实践,在研究领域为了避免被泛化的危险,仍必须就“狭义”的城市设计实践本身作界定和探讨。
我们认为,狭义”的城市设计实践,主要是作为一种“公共干预行为”的社会实践,即技术专业者与公部门管理者自上而下的公共干预,包含“公共政策化的技术过程”和“技术化的公共行政过程”。因此,本研究的重点主要为城市设计专业者(设计活动)和城市设计管理者(建设管理)这两类实践主体的实践活动。
城市设计者实践主体将建设环境作为其实践客体对象,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城市设计者通过某种形式的知识技能对建设环境进行物质改造实践;而城市设计研究活动作为对建设环境的一种认识也是实践形式之一,这种精神活动甚至是更高层次的实践。
在特定社会系统内部,城市设计实践主体与社会系统中的其他行动者发生社会关系,这种互动社会关系的发生、演变都必须依赖于实践的客体——建设环境作为必不可少的中介和载体。确切地说,建设环境不仅是城市设计者的实践对象,也是诸多城市开发行动者的行为客体。
因此,围绕城市建设环境,某个特定时空范畴内的社会群体发生密切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互动也成为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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