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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的社会实践性质
现代城市设计实践从全球范围来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不断演变,对其实践范畴、活动领域、目标、内容与手段,理论界都未有定论。但城市设计作为人们对自身所处生活环境的有意识物质改造和客观建构活动,是一种有特定具体形式的“人的对象性活动”,因此,城市设计就其本质而言首先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一切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在实践中,人把理想、目的、意识、知识和能力等本质力量外化为现实。”(王锐生等,1994)社会哲学中的“实践”有两个特征(王锐生等,1994):实践是客观的物质活动。
实践活动的前提、过程、结果都受到客观的物质世界的限制;实践活动还受到历史前提的制约,即受到历史地继承下来的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实践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这是从主观方面理解实践。而人的实践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社会性的实践,人的实践的目的性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实践活动的主体是处在相互社会关系中的个人。
社会实践既包括物质生产过程,也包括精神生产过程(因此对城市设计理论的研究活动也是社会实践)。城市设计者在社会实践中,无论是作为“精神产品”方案创作的技术活动,还是公共行政的管理活动(主要是社会关系实践),都是在特定社会运行系统中将实践者的理想、目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影响其他实践者的开发建殳活动,最终体现在城市建设环境的改变上。
社会哲学价值论中,主体和客体是“实践一认识”活动中两个既相对立又相联系的实体性要素,主体是指某一关系行为中的行为者,客体是指这一关系中的行为对象(李德顺,1987)。在活动中,主体以两种形式作用于客体并接受客体的作用,一种是物质的、感性的动,即实践,另一种是观念的、精神的活动,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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