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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

新闻时间:2017-04-28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公路设计

    “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是广泛的城市建设环境系统中,与社会公众具有“公共价值”关系的物质与非物质领域,但这一论述仍过于笼统。我们认为,这一特殊领域的公共价值不局限于“被公众无偿使用和感受”的物质、精神层面的“功利和审美价值”,还在于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应表现、象征及回应市民社会的深刻需求、民主的空间权利以及特定的意义。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应是社会公共性、市民价值需求在建设环境中的物质化和符号化的表征与再现。
 
    Stephen Carr等曾探讨公共场所(pubLic place)的三个主要公共价值:公共场所应是“有回应的”( r.esponsive)、“民主的”(democratic)和“有意义的”(meaningful)。
 
    ①“有回应的”空间是指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包括:舒适、松弛、主动和被动的参与、探索;
 
    ②“民主的”空间指保护使用者群体的权利,包括:所有人都可进入、为自由活动提供支持、可以短时间地被占有,在公共空间人们得学会与别人相处;
 
    ③“有意义的”空间让人们在场所、个人生活和外部世界之间产生强烈的联系,一个连续被使用、载有许多记忆的公共空间可以帮助一个人获得稳定感,通过人们共享经验和记忆的累积,一个地方可以产生神圣感。
 
    Stephen Carr等(1992)认为公共空间的价值源于对“人们为何去公共空间,人们如何使用,以及空间对人们意味着什么”三者的理解。公共场所/公共空间属于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重要组成部分,“有回应的”、“民主的”和“有意义的”这三个面向的公共价值其实分别对应了建设环境的物质、政治和社会文化内涵。由此可见,建设环境中的“公共性”体现在建设环境的物质、政治和文化三个面向。
 
    建设环境表现出的“公共性”,是理解公共价值领域意涵的关键。其实,建设环境是始终客观存在的,所不同的是,“环境为谁建,谁(可自由进入)享用,谁有权力决定建设乃至改变环境的使用、维护”等问题,这才是建设环境“公共性”的本质。也因此,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政治意涵是我们应予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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