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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关系

新闻时间:2017-04-28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公路设计

    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相对应,其价值关系主体是社会系统本身。判断某一社会现象、会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价值,是以其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来判定、衡量的。
 
    社会作为人的整,尽管并非是完全抽象的概念,但社会系统内显著的多元化、异质分化,对社会需求的有效判准是困难的。社会价值总体上是一个中性、不带有明显价值取向的价值用语,但历史上往往为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社会阶层的价值取向所替代而具有某种意识形态特征。
 
    公共价值则是与私价值相对应,价值关系主体是某一特定范围内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群体的人。“公共”二字所指向的“公共性”内涵深刻表达了“平民主义”思想,具有公众参与、公众舆论(辩论)和公众授权等深刻语意。公共价值较之于社会价值这一中性词语,其政治民主意涵凸显。而在此意义上,基于市民社会的公共价值也与国家价值相对应,这是社会价值一词所未完全表达出的。
 
    通过上述对“社会价值”与“公共价值”的辨析,我们对建设环境是否满足公众的需求而对公众产生正面效益有新的理解。即“公众的需求”或“对公众有益的效益”并非是某个社会集团或个人(包括城市设计者)来界定的,而是公民自身才有权力给予定义。
 
    换言之,对建设环境“公共利益”的认定应有民主的程序和实质内容,否则评判建设环境是否具有公共价值,就易沦为某个利益集团或阶层的操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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