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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
价值是客体及其属性在主体的实践一认识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主体服务的效果。在哲学范畴上,“公共价值”的价值关系的主体不是个体,而是某一特定范围的群体(如多数社会成员),具有整体性、普遍性和层次性。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事物应同时满足这一群体内多个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可能对每个人的有益程度不同)。
价值关系的客体若对主体具有公共价值,则在经济学上被称之为“公共物品”。“公共价值”的价值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作为主体的社会群体若要对客体—一公共物品(如空气、水)发起作用,必须采取集体行动,首先要选择委托代理人(通常是具有合法性权威的公共部门)。
代理人须根据集体的“公共需求”确定其活动的目的和活动方向,而成为公共价值关系的“代理主体”对公共物品进行实践活动。这种活动的“效益”最终体现在主体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变上,这种集体需要被称之为“公共利益”(利益概念更多地与主体需求相联系)。
因此,“公共价值”是集体(主体)与公共物品(客体)之间的一对关系,但又不能依赖集体的直接实践活动来形成为主体服务的效益。就本书的研究对象—一城市建设环境而言,建设环境内的绝大部分物质要素(如市政设施、公共建筑、公共空间)与城市居民集体都有不同程度的公共价值关系(不考虑产权因素)。
建设环境对市民的价值不仅表现为人的物质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和经济利益的价值形式,还包括精神价值形式,如审美、科学、文化价值等。建设环境若要满足一定范围的集体利益而实现“公共价值",必须依赖于委托代理人——公共部门的社会实践活动。城市设计实践即为其中之一。
城市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是指建设环境与社会公众需求之间的价值关系。公共价值并非建设环境的固有属性。评判建设环境是否具有公共价值,关键要看建设环境是否满足公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而对公众产生积极的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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