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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的道德实践
城市设计实践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理性行为”,城市设计者凭借法律法规从外部控制、掌握自己,即“他律”;凭借伦理道德规范从内部掌握自己,指导规范自己言行,即“自律”。城市设计实践关乎公共利益与私人开发利益的界定与相互转移的事实,开发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对城市设计者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中国传统社会伦理历史惯性与当代社会转型期社会行为失范普存的状况下,城市设计专业者、管理者的共同体职业道德与其“理性人”的个体利益动机始终存在紧张状态。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政治权力结构的重组导致权力与利益的关系突显,权钱交易损害为官者的道德良心与民众的道德认同。经济力量的膨胀则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泛滥,损害人们对幸福把握的正常心理。多元化的跨文化传播既解放人们思想的新观念,又损害了人们对道德伦理的认同。城市设计者一方面抱持“公益”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由于还存在“理性人”的自身利益,实践过程中难以摆脱自利因素的侵扰,此为城市设计者价值取向与行为模式尴尬的伦理困境。
职业道德(profession ethic,又译为专业伦理)指某一专业领域人员(如医师、律师、规划师、建筑师等)所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责任。“道德”偏重于个人德行实践层面,“伦理”较偏重于社会规范层面,而职业道德主要指“公德”的伦理原则,是有关主体处理与“他人”关系的原则。在任何专业领域,若专业自主性愈高,而且影响社会大众福祉愈大,则对于专业自律要求愈强。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正是这样一种极大关切公众福利的专业实践。一般各种专业团体都会制订“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和约束对于专业人员执行工作或与他人互动时的行为,以增进社会福祉、确保服务水准和赢得大众信赖,如美国持证规划师(AICP)学会道德与职业操守守则。各专业团体的伦理信条或道德准则的具体内容会随着其专业特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却是一致的,都是规范成员的个人德性和社会责任。城市设计者的职业道德第一要务,要求城市设计者专业自律,矢志负起社会托付的塑造高品质城市建设环境之重任,保障和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
“为人民服务、注重公共利益、关注弱势群体”这些词作为一切职业的道德基石都是确当的,但市场经济下又显单薄,城市设计实践如何将其真正落到实处,这才是城市设计者道德实践应予以解答的。毕竟,我们是“关系到公共利益、责任较大”的专业人土。
城市设计实践不同于一般性社会物质生产活动之处,在于社会公众是城市设计实践价值关系的主体。城市设计也并非是单纯涉及个人价值动机的完全个体化行为,它不同于建筑师、律师、医生等相对个体化程度较高、较少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职业群体。城市设计对城市建设环境的任何改变都首先必须对社会和地方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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