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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程序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这里,法律已经给行政机关授权,包括交通主管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等。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的前置手续是,施工图设计必须取得批复后才能获得施工许可证。
今天仍然存在未经审批开工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7年第687号)第四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1号令修订)第八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对审批项目的核准项目的建设程序做了规定,因公路建设活动关乎公众安全和公众利益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程序性规定基本一致。公路建设勘察设计必须遵循,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审查意见)编制施工图设计,依据施工图设计批复(包括核准项目)组织工程招标。
核准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不是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而是将涉及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但施工图设计文件仍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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