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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规范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五是采购代理不同。《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十八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专业能力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六是采购原则不同。政府采购制定的相关政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招标投标无论国内国际、大中小企业一律平等、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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