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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出台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新规

新闻时间:2024-05-27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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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自本通知印发30日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邮政编码230002),也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ahzjtck@126.com。


附件:

1.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2024年5月14日


附件1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资质核定

(一)关于重组、分立。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原企业工商注册地为省外的,需提供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原企业全部资质核查意见;原企业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工商注册地为省内外市的,需提供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原企业全部资质核查意见。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原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需转移的,应当先注销直接申请取得的资质。


(二)关于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三)企业发生重组跨省变更的,以及重组、分立、合并涉及跨省的,需要原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对于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我厅对收到的书面意见核实后,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推送至有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明确有关技术指标。对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一级资质标准要求,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报人员需要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学历、职称、业绩、工作经历等要求。其中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筑师)个人业绩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及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考核。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资质执行现行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重组、分立、合并的双方企业及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双方企业应履行完毕法律、经济责任,不存在影响资质转移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


(六)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后,资质转入企业需保持一年以上母子公司关系或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再次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资质核定。


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个人需在“皖事通办”平台实名注册。经个人验证同意后,企业方可聘用人员用于资质申报。

(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年限分别以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时间计算,且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累计社保缴纳时间须达到资质标准规定的工作年限,在未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不予认可。

(三)推动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对于存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频繁变更(本次申报时间往前1年内变更工作单位2次及以上的)、省外人员比例过高(50%以上)等异常情形的,加强核查其工作经历和业绩的真实性,并加大人员在岗现场核查力度。严厉打击“挂证”等行为,对于连续2次核查不在岗的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调查处理。


三、完善企业及个人业绩认定

(一)申请(新办、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省级权限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2024年12月31日前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可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绩核查意见。业绩项目在本省的,由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确认;业绩项目在省外的,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业绩确认时,对于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通过函询等方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严格落实核查责任,认真填报业绩核查汇总表(须有主管领导和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我厅将随机抽查业绩核查情况,对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认真核查业绩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进行约谈或在全省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二)建立资质预警机制。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企业在3个月之内,仍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标记为资质异常。

(三)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常态化开展动态检查,对人员大量离职、不按要求报送年报、无营业收入、不从事经营业务、频繁变更地址的企业重点核查。对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撤回行政许可。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地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要求审批。

附件:重组分立、吸收合并等材料清单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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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

一段时间以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行政审批提质增效上取得积极成效,但也收到一些关于建筑市场存在问题的反映,需要加强规范和管理,如企业以重组分立之名行倒卖资质之实、申报业绩弄虚作假、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2023年9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住建部通知),就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业绩认定、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等提出新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随后召开的几次全国会议上,均释放“严管”的基调,强调建筑发展要向高质量转变,为加强资质管理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起草过程

我厅认真学习领会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并参考借鉴浙江、山东、重庆等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做法,起草了通知初稿。鉴于资质审批事关企业生产经营,市场主体高度关注,我厅坚持审慎原则,先后2轮征求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在充分吸纳有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征求意见稿)》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由规范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资质核定,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完善企业及个人业绩认定、加强监督管理等4个部分组成。其中,规范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资质核定提出6条具体要求;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包括实名制管理、工作经历确定、差异化精准化监管3条内容,核心是打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确保人员在岗;完善企业及个人业绩认定包括明确业绩要求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局业绩核查2条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包括打击弄虚作假、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动态核查和加强廉政建设4条内容。附件为《重组分立、吸收合并等材料清单》,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常见问题解答内容,条目式列出重组分立、吸收合并等材料清单,便于企业完整、准确准备申报材料。

《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特点。一是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业绩认定、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等核心内容在《通知(征求意见稿)》全部体现。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比较普遍和重要问题,如倒卖资质、业绩作假、人员挂靠等,针对性提出规范要求。三是注重实际操作。从工作需要角度,为便于实际操作,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有关指标尽量具体化。四是适度创新举措。在依据资质标准相关管理规定的总框架下,参考省外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监管创新举措。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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