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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项目申报指南

新闻时间:2024-09-19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admin


01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02支持标准

 

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支持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支持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

 

03项目类型详解

 

专项投资优先安排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适度安排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其他类型工程。

【说明:专项投资将重点加强对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等工程的支持力度,减少对单纯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的支持。目前,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将主要支持太湖、丹江口、白洋淀等流域,以及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地区。】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包括的子项目建设内容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污水管网垃圾收运(不能是单纯的污水处理项目,只能作为小部分投资的子项目),河道湖库、垃圾清理、污染底泥清理、人工湿地、生态护岸、生态隔离带、生态沟渠。对于河湖连通、河道疏浚、修筑堤坝等工程,不属于支持范围。

【说明:为切实推进河流(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实施,发挥工程的综合治理效益,专项鼓励相关子项目打包推进实施,并至少打包2类子项目。同时,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专项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应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其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

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和污水管网工程:主要针对河道和湖库周边的城镇生活污水,通过修建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截流,并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通过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出水标准。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污水提标改造工程、再生水回用工程和污水管网等工程。

垃圾收运工程:主要针对河道和湖库周边的生活垃圾,建设垃圾收运系统,实现生活垃圾有效收集转运。

河道(湖库)垃圾清运工程:主要对河道和湖库堤坝内的陈旧垃圾进行清理,并运送至相关垃圾处理设施。

污染底泥清理工程:主要对河道和部分湖库中存在严重污染的底泥进行清理。该工程与底泥疏浚工程的主要区别,一是污染底泥清理工程主要是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底泥(总氮平均浓度在1000mg/kg以上和总磷平均浓度在420mg/kg以上)进行清理;二是工程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河流和湖库水环境质量,不是改善河道和湖库的行洪、通航条件。

人工湿地工程:主要沿河道和湖库堤岸及周边建设人工湿地,利用湿地水生植物对氮磷的吸收,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湿地种植的植物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氮磷的吸收能力进行选择,避免种植易导致泛滥的植物。

生态护岸工程:主要针对河流湖库边坡,通过种植吸收特征污染物较强的植物,或采用植物和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护坡系统进行坡体植被修复和加固,实现对排入河流湖库的污染物进一步拦截。

【说明:对于生态护岸工程,其长度是指河道左右岸生态护坡长度总和。】

生态隔离带:主要是在河流湖库堤坝之外,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等植物,形成相对连续具有一定隔离功能的生态屏障,对直接排入河流湖库的水污染物形成系统拦截;生态隔离带与河流湖库的距离原则上最大不超过3公里。

护栏工程:主要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开展建设,实现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有效隔离和防护。

生态沟渠:主要是对农田排水沟渠进行适度底泥清理,通过种植具有吸磷吸氮功能的植物等措施,削减通过沟渠排入河流的污染物。生态沟渠工程与河道清淤、护坡等工程的区别是,河道清淤和护坡主要针对较大的河流和湖库开展治理,生态沟渠工程主要对负责农田排水的小型沟渠开展生态化治理。由于生态沟渠工程规模较小,其建设内容相对简单,不再细分为清淤和护坡等工程。统计相关工程建设内容时,已列入生态沟渠工程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计入清淤、护坡等建设内容。

生态步道:主要是在河道(湖库)周围具有生态旅游开发条件的乡村或需要开展生态廊道建设的城市重点区域修建步道,并结合实际对步道两侧进行合理绿化,增强流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生态步道与河道(湖库)的距离原则上最大不超过2公里。

【说明:生态廊道主要在河流和湖泊周边的城市重点发展地区,开展生态化廊道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系统,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主要包括:城镇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中水回用工程、污泥处理工程、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工业企业等内部污水处理工程、特种工业污水处理工程,以及雨水和中水管网工程不属于支持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项目主要包括:城镇新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垃圾收运工程(主要支持垃圾收转运站建设,转运车辆不是主要支持内容)。垃圾焚烧处理及飞灰处理工程、垃圾封场工程、危险废弃物处置工程、医疗废弃物处置工程,以及建筑垃圾处理工程等不属于支持范围。

【说明:对于产业化程度较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建设资金的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处理等项目,不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对于此前中央资金已支持建设的项目,其迁建工程不再给予支持。】

 

04审核重点

是否为落实相关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应当实施的项目;

项目是否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技术路线是否经济可行;

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要件是否完备合规,符合开工要求;

项目建设资金渠道是否已经落实;

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支持;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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