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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富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加强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编制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区住建局、各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富阳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区住建局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直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与我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二)制定城市管线建设计划。区住建局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编制时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区住建局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要求,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及时编制报送本单位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根据地下管线建设的需求,统筹安排地下管廊建设。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含新建、改建)计划报区住建局备案。
(三)强化城市管线基础资料收集。城市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调查建设区域内的城市管线现状,在无准确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未查明管线现状的,或者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不予受理,待材料退回补充后再予受理。
(四)严格城市管线规划审批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市政道路、堤岸的维护加固整修工程中涉及的管道工程,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杭规划资源发〔2021〕11号),无需规划许可;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城建发〔2024〕74号)、《富阳区优化用电报装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审批流程实施细则》(富发改综合〔2023〕6号)等文件,相关管线工程按照简易流程报联审联批进行承诺备案或联审;与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在发改立项明确管线建设内容的前提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规范项目设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勘察、设计。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设计,形成地下管线与道路工程综合初步设计文件和综合施工图。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将综合施工图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定的综合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设计变更程序。
(二)规范施工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区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结合道路等主体工程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中应体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内容,并在主体工程已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可免于提交建筑工程用地审批证明材料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进行规划验线。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
(四)办理道路挖掘等审批手续。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建设项目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零星小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开挖城市道路、绿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交警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地下管线建设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信息应同步与区住建局共享,并督促改造及抢修管线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测量工作。
(五)加强施工期间保护。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邻管线安全。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注重既有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监督管理,做好管位验收记录。施工发现不明管线、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况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损坏管线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及时通知管线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积极配合现场抢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严格落实管线竣工测绘。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测量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或者非开挖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前完成地下管线测量工作,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形成地下管线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测量单位应对所提交的测量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管线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测量费用纳入项目预算。
(七)规划用地核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城市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等资料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申请规划验收。与道路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一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验收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八)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自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住建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全区统一的地下管线数据入库标准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建立四套备份,一套由管线建设单位纳入竣工验收资料,按规定及时向区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由区城建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一套同步提交至区住建局完成信息动态更新;一套由管养单位管理;一套由管线建设单位管理。与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归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后一并移交。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建材产品。同时积极推进管材标化管理,使用与我区地质环境情况适配的管材材质和品类,提高管材通用率。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管材集采甲供的形式,强化源头质量监管,延长工程质量和管材品质的追溯期,提高管线有效运行率,减少后期运维成本。
(十一)加强零星小散项目管理。对于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零星小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由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区住建局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信息管理
(一)明确管理原则,加大支持力度。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平台使用,明确管理要求。按照杭州市建立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系统运行要求,由区住建局负责更新项目信息、汇交新增管线数据,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完成隐患排查,提供存量城市地下管线的隐患风险评价信息,并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统筹城市地下管线隐患风险评价信息的更新。
(三)保障数据维护,形成良性发展。加强管理系统数据维护,结合竣工测量及时补充新建项目的管线位置与属性,由区住建局实施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各管线建设单位于每年一季度负责将当年实施的项目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上传项目动态数据和竣工实测数据。应急抢修类项目完工后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于三日内将抢修内容按实录入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实测数据发生改变的,应进行变更管线数据汇交及录入。对于发现的未建档管线,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测定管线信息,并及时报送区住建局。
(四)加强信息服务,规范档案管理。按照“共建共享、以用促建”原则,为各数据提供单位、相关数据共享单位提供合理查阅权限,鼓励各单位参与应用。管线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等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移交相关资料。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五、加强运营管理
(一)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城市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区域治理,确保运行安全,并做好下列工作:1.对管线产权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进行监督;2.定期检查、考核评估管线产权单位运行维护工作情况;3.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做好老旧地下管线更新改造工作。
(二)产权和运营单位职责。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并做好下列工作:1.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制定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评估运行状态,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3.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4.依据城市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破损、缺失老旧的地下管线进行修复、更新、改造;5.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6.发生城市地下管线事故后,及时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7.积极引入地下管线市场化运营机制;8.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三)管廊运营单位职责。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安全巡查措施,并负责综合管廊管廊本体及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
入廊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接受综合管理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履行保障综合管廊运营安全的相关职责。
(四)管线抢修。城市地下管线因故障紧急抢修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交警大队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测量,并将有关管线信息档案及时报送区住建局和区城建档案馆。
六、明确责任分工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明确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等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相关工作单位应落实专员负责。
(一)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落实。牵头制定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等;参与指导各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关管线专项规划,加强地下管线项目方案设计审查;负责统筹各类管线项目的建设计划,对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年度、按计划协调推进、督查落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管理;组织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动态更新,加强管线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指导并组织审查各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的相关管线专项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负责为各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统一的普查技术标准,督促各管线权属单位普查工作进度,验收地下管线普查的成果,对涉城市地下管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予以确认。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地下城镇燃气、城镇排水和城市供水管线的监管工作,制定相应行业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隐患风险排查和评价;负责办理地下管线开挖手续,负责办理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开挖、迁移等许可手续,并落实相关巡查、执法工作。
(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区住建局交办管线项目前期研究、项目实施工作;负责承接道路及管线工程的设计、建设及移交等事项;负责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同步实施,并按要求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落实城市地下管线测绘信息动态更新、汇交管线数据等信息化要求。
(五)管线产权单位:对新建城市地下管线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放验线、竣工验收及档案报送等手续。落实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汇交管线数据等信息化要求。
(六)区财政局:牵头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测绘、数据汇交等项目费用,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区发改局:负责相关城市地下管线项目计划、立项等工作。
(八)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动办、区数据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属地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项目方案提出意见建议;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处理工作;加强辖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项目建设、运行等的监督管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应急情况报告及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七、加强执法工作
(一)强化行政手续办理制度。对管线建设单位未经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对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对地下管线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管线工程覆土的;对监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的,由区住建局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
(二)强化竣工档案管理制度。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区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的;对管线建设单位未将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档案报送区城建档案馆的,区住建局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
以上移送执法事项以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动态调整为准。
(三)其他违法行为。对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八、附则
1.本实施意见涉及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有关审批职权等管理体制的,按各自现有体制参照执行。
2.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富政函〔2018〕9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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