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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切实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我厅结合本省实际,修正了《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经2024年12月20日第1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1日
(15-38〔2024〕13号)
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住建部《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下水监测和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地下水监测工作。
省地下水保护与监测中心负责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地下水监测工作,收集、审查和汇编地下水监测资料。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展辖区内地下水监测工作。
第二章 站网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下水保护与开发利用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分级建设、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已有地下水监测资源,编制本行业地下水监测站网规划。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各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建设地下水监测站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接入建设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监测系统。
第六条 地下水监测站网管理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省地下水保护与监测中心负责国家级、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维护,可以委托市、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维护。市、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的维护。
市、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承担辖区内监测站日常监控管理,及时掌握监测站运行状况、信息到报、异常数据情况。并根据监控情况,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处置监测站运行问题,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校测及补测,确保监测数据连续、准确。鼓励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地下水监测站网维护管理。
社会组织和个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监测站维护。
第七条 地下水监测站应当稳定运行,不得随意停测。地下水监测站因设施损坏、干井、自流、建设占用等停测预计超过1个月的,应将停测原因、停测时长及恢复措施等报有管辖权的管理单位。监测条件恢复后及时开展监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站。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下水监测站迁移,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监测站因规划占地、工程建设和环境变化等原因失去监测条件;
(二)监测站因自然灾害、淤积损坏或人为破坏等原因损毁,不具备修复条件;
(三)监测站因干井、自流等停测持续时间1年以上且不能恢复的。
第九条 监测站迁移应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保持与原监测站监测区域、监测层位一致。监测站迁移后监测区域、监测层位等发生变化的,按新建监测站管理。
第十条 地下水监测站遭遇非法侵占、损毁,造成监测数据中断的,相关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置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地下水管理机构开展辖区地下水监测站网动态管理工作,根据站网运行状况和管理需求,适时优化调整地下水监测站网,及时完成监测站变化的基础信息复核与更新。
第三章 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 地下水监测项目包括水位、水质、水量、水温等。监测方式分为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
水位、水量、水温监测频次按照住建部《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水质监测频次按照监测任务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校核汇总辖区内监测站监测数据,逐月上报市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市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校核汇总辖区内省级监测站监测数据,每月上报省地下水保护与监测中心。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监测站监测数据,应当逐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五条 地下水监测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按规范监测、记录和上报,负责监测站设施的管护和周边环境管理,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地下水监测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地下水监测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监测数据安全。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对地下水监测数据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及整编,编制成果报告。省地下水保护与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全省地下水监测数据库,对监测资料进行统一汇编、审查及管理。在6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年度地下水监测资料年度整编,并刊印成册。
第十八条 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当地下水监测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接近或超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时,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地下水保护与监测中心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水监测相关成果。
本省地下水监测成果社会公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度,落实地下水监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加强监测队伍建设,稳定监测队伍。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切实履行地下水监测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监测站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度,不得毁损、隐匿、伪造、篡改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地下水监测工作规则》(陕水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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