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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的论争

新闻时间:2017-05-02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公路设计

    现代社会究竟如何划分“公”与“私”的界限?从“问题史”角度来看,“公”与“私”向来构成人类社会中相当核心的一组差异,无论在思想理论或行动实践上都极富辩证意味,因此不少学者皆强调此一区分的“不确定性”或“局限性”(顾忠华,2000)。集体性( collectivity)指涉多数人或集体的,乃是“公”,只属于个人的则是“私”。到了资本主义兴起后,“公”通常指国家机关或是政治领域,“私”的范围转为以市场或经济领域为主。近年有愈来愈多的西方学者重新检视公/私这组概念的含义,原先那种僵化的划分方式逐渐受到挑战。透过学者们的重新诠释,使得“公共”概念更接近了“社会”的范畴,而不再完全由“政府”所垄断,此时意涵更为丰富的“公”领域,符合了“公共性”由政府向社会移动的趋势,“原先只重视政府/市场二元关系的‘公私之辨’,也扩充为政府/市场/(市民)社会的三元模型”(顾忠华,2000)。
 
    汉娜·阿伦特认为,“公共”一词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我们,亦可为他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其次,对我们所有人而言,不同于我们在其中拥有的个人空间,“公共”一词表明了世界本身,它更多地与人造物品以及人类双手的创造相连,与共同生活在这个人造世界中的人类的事务相连。共同生活在这个世界,在本质上意味着一个物质世界处于共同拥有它的人群之中。作为一个共有的世界,公共领域可以说把我们聚在一起,又防止我们彼此竞争。
 
    当代社会政治学术界有关“公共性”的论争实际上是政府所主张的“自上而下”的公共性与公众所主张的“自上而下”的公共性之争,二者并非完全对抗,但它们提供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政府(国家)公共性表现在,政府通过行政权力方式来决定公共事业的内容与安排,公共事业所要实现的社会服务被纳入政府的权力系统,服从权力的安排。公众公共性是公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与要求的综合。它往往通过公众集团的“舆论”和各种“社会运动”来表达。它强调公众作为利害关系的主体,要求社会发展与人类存在同步,代表着人类对自我权利的自觉意识。但它是建立在个体的基础上,它的成熟有赖于个体素质的提高和把个体意识转化为集体意识。
 
    由此,我们形成对“公共性”的完整理解:①就公共性的范围来说具有社会大众的普遍性;②就公共性的属性来说具有公有性、共享性和共同性;③就公共性指向来说具有公益性,利益分配的公平性;④就公共性的实现手段,必须依靠一定国家权力的干预性。
 
    这四个方面构成我们的“公共性”的概念解释,这就可能将政府(国家)公共性与公众(社会)公共性进行统合,消弭二者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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