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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中的市民权利
创造“健康的公共生活场所”的前提是,市民对于建设环境的权利主张必须得以确认和主张,否则,“健康的公共生活”难免退化为一种陈词滥调。在建设环境中,市民应主张何种权利?
一定社会中相对于同样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生存条件,不同的利益群体和权利主体之间必然有着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建设环境公众权利涉及市民集体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和政治民主权利。
市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主要体现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前已述及。而政治民主权利则成为与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相联系的特有的讨论对象。社会学家Michel deCerteau认为,“一个城市的空间,应该可以容许人们自主地运用他们的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感情及理智,来与自然、物质世界及其他人紧密合作,而达成一个亲切、有关联性的能动( dynamic)与互动(interactive)的空间。”
因此,理想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应是由市民创造的,在现实社会中这虽难以实现,但强调和建构理想和理念上的“市民空间权利”却始终成为诸多社会学和专业论者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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