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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中燃气输配系统的一般规定
1、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2、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斯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3、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的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文案。
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4、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城镇燃气爱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
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
5、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除应符合6.1.4条要求外,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合理的调度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度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2)确定调度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调峰气源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措施)。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度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
(3)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6、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要求。
7、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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