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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评价费用指导价(试行)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暨“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办法(试行)》(云交基建〔2013〕339号)的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的标准,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费用指导价。本指导价适用于受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云南省高速、一级、二级公路项目单次评价。
指导价的制定是为强化安全,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监督长效机制。通过对项目实地调查、成本分析、反复测算,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实际,并参考省外安全评价收费的基础上,经论证后形成该指导价。本指导价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另行计费。
在计算安全评价费用时,按以下公式进行:
F=S+(N-1)×Z
式中:F—项目安全评价总费用;
S—同一项目首个合同段安全评价费用;
Z—同一项目安全评价每增加1个合同段增加的安全评价费用;
N—同一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合同段总数。
表1 安全评价费用计算基数表 单位:万元
S | Z |
7~9 | 1.2~1.5 |
注:1、二级公路在项目安全评价总费用(F)基础上乘系数0.7;
2、项目中包含特大桥或特长隧道的,其对应合同段的(Z)值乘系数1.3;
独立特大桥、独立特长隧道项目在项目安全评价总费用(F)基础上乘系数1.2;
3、交通安全及沿线设施等项目进行单独评价时,在安全评价总费用(F)基础上乘系数0.6,但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
4、项目为施工总承包的,按施工总承包下设工区、单元划分计算施工合同段;
5、同一项目安全评价总费用(F)不能超过表2(安全评价总费用限额表)所规定的限额。
6、考评未达标的复评费用,按标准的0.5倍收费。
7、单个合同段安全评价费用按各合同段合同价占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标段合同价总金额的比例乘项目安全评价总费用(F)的方式计算。
表2 安全评价总费用限额表
序 号 | 同一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标段合同价总金额(亿元) | 项目安全评价费限额(万元) | |
高速、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
1 | 4 | 11 | 8 |
2 | 8 | 14 | 10 |
3 | 16 | 20 | 14 |
4 | 32 | 32 | 22 |
5 | 64 | 56 | 39 |
6 | >64 | 60 | 42 |
注:对同一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标段合同价总金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用比例插值法计算费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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