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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地方专项债严禁用于发工资

新闻时间:2024-12-30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admin

作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重要工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迎来制度优化。

12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根据《意见》,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具体来看,《意见》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与此同时,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意见》明确,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以及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专项债券审批权限也将进一步下放

《意见》提出,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财通证券宏观首席分析师陈兴认为,审批权下放后,一方面,专项债券发行效率将明显提高,发行时间有望缩短;另一方面,各地区将根据实际债务情况,更合理地选择项目,使得现金流与全生命周期更为匹配。

此外,《意见》要求,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各地要提前安排发行时间,及时完善发行计划,做好跨年度预算安排,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做到早发行、早使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到期债券年度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发行期限,均衡分年到期债务规模。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1月—10月全国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4.5689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券6568亿元、专项债券3.912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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